立法會: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動議二讀《2007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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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7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2007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

  擬訂條例草案,是落實一項世界貿易組織(下稱「世貿」)通過的議定書。該議定書利便世貿成員取得專利藥物的仿製藥品,以應付公共壎肭暋D。議定書一旦落實,可令香港在處理極度緊急的公共壎肭暋D時,能盡快進口所需的藥物。

  根據世貿現有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世貿成員可以在某些條件及規定下,發出強制性特許,讓第三方在未經藥物專利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生產及出售有關專利藥物的仿製藥品。然而,該協議中有一項條款,規定有關的藥品以供該地內部使用為主,故缺乏製藥能力的世貿成員將難以使用該強制性特許制度獲取仿製藥品。世貿在2003年決定,在指明情況下,暫時豁免成員遵守有關的限制,容許他們將仿製藥品出口到其他成員地。其後,世貿在2005年12月通過了有關議定書,以便將上述的暫時豁免定為一項固定安排。

  有關議定書現時仍未生效。世貿成員可在今年12月1日前,或世貿部長級會議決定的較後日期,接納議定書;當議定書獲得三分之二世貿成員所接納時,便告生效。

  要在香港落實議定書,我們必須修訂《專利條例》(第514章)。在制訂條例草案時,我們已確保有關的強制性特許制度符合《協議》和議定書的規定。

  香港只會在極度緊急的情況下才會利用議定書入口藥物。我們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基於公眾壎芠z由,宣布香港處於極度緊急狀態。在這期間,壎芵p署長有權發出進口強制性特許,讓特許持有人在無須有關藥物的專利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進口及分銷仿製藥品。

  香港亦可利用議定書,出口仿製藥品。如有世貿成員引用議定書,要求進口該等藥品,壎芵p署長可發出強制性特許,讓本地製藥商在無須有關藥物的專利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生產仿製藥品,並將藥品輸出至要求進口藥品的世貿成員地。假如擬進口藥品的成員地並非處於極度緊急狀態,則申請出口強制性特許的製藥商須在提出申請前,先以合理的商業條款,向專利所有人申請授權。若擬進口藥品的世貿成員地正處於極度緊急狀態,則這些規定並不適用。

  為遵守議定書的規定,條例草案亦訂明向專利所有人繳付報酬的條文。根據議定書,出口藥品成員地的專利所有人可獲適當報酬。如出口一方已支付適當報酬,則進口一方毋須再向當地的專利所有人繳付報酬。

  在條例草案中,我們建議當香港利用議定書出口仿製藥品時,出口強制性特許持有人須向本地的專利所有人支付適當的報酬。

  當香港利用議定書進口藥品時,通常毋須向本地專利所有人繳付報酬。然而,假如出口藥品的世貿成員地的專利所有人用盡當地追討報酬的法律補救方法後仍未獲支付報酬,則本地的專利所有人便應獲支付報酬。我們預期這個情況非常罕有,但在此例外情況下,我們建議由政府支付所需報酬,因為進口仿製藥品是為了應付本港的緊急公共壎肭暋D,故這個安排是合理的。

  至於報酬金額方面,我們建議就個別情況而定。壎芵p署長在諮詢知識產權署署長後訂定有關金額,但不能超過某一上限。我們現時在條例草案中訂明上限為購買藥品的總金額的4%。在訂明以4%為上限時,我們已參考其他地方的做法,如歐盟、加拿大及瑞士。為了讓有關安排具備彈性,我們在條例草案中賦權工商及科技局局長,讓他可在憲報上刊登公告,更改上限的水平。在有需要時,我們會因應國際做法,檢討有關的上限是否合宜。

  為了保障專利所有人的權益,我們還引入了覆核機制,讓感到受屈的人可向法院提出覆核要求。法院有權作出任何合適的命令,包括釐定高於前述法定上限的報酬金額。

  主席女士,落實議定書有助處理全球的壎肭暋D。我們打算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向世貿發出香港接納議定書的通知。在此,我促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使香港能在這公共壎肭暋D上與國際社會攜手合作。此外,條例草案可加強香港處理公共壎穻M機的能力,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我們曾就條例草案內的主要建議徵詢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出席的委員對擬議中的修訂,原則上表示支持。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期望條例草案早日獲得通過。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