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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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十七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71,000元。另外,積金局代7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2名僱主追討港幣28,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周明奇經營的明奇運輸,因拖欠其1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1,312.88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2名與訟人,包括招牌製品材料中心有限公司,及何榮英及譚家蓮經營的閒樂園酒家,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4,225.3元及4,056.2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26元及170元。
完
2007年4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