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僱主因短付工資被罰三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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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陳佩珠因短付工資予其印尼籍家庭傭工,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三萬四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予其傭工。僱主短付工資即違反《僱傭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涉案的僱主陳佩珠在印尼籍傭工受僱期間,沒有按照二○○四年簽署僱傭合約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三千二百七十元支付薪酬,先後短付約一萬七千五百元,因此被起訴。

  該家庭傭工已於較早時間透過勞資審裁處,向被告取回遭短付的工資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補償。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設有一套有效機制,協助被剝削法定權益的外傭。我們全力執行《僱傭條例》,如有足夠證據證明僱主拖欠工資,我們必定會提出檢控。」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發言人說:「僱員包括外傭,如遭僱主拖欠工資,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以保障其法定權益。」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7年4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