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委會退回差餉絕對行政恰當(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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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今日(四月九日)一份報章報道,財政司司長早前在預算案提出寬免2007/08年首兩季差餉,但公屋居民要押後至今年七月及十月才會獲得退還,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發言人就此回應表示,政府寬免今年四月、五月及六月份差餉,房委會隨即於七月退還第一季差餉,十月退還第二季差餉,絕對行政恰當,這亦與過往退還差餉的做法大致上相同。
發言人強調,公屋租戶並無向房委會預繳上期差餉,而是按月繳交公屋租金,包括差餉及管理費,因此,房委會並沒有賺取額外利息。
他說:「雖然退還差餉並非法例所規定,但房委會一貫的做法,是行使酌情權退還差餉給租戶,做法非常恰當。」
停車場租戶不獲退還差餉,是因為租戶向房委會購買泊車証,一般沒有固定車位,如要退還差餉,涉及的款項微不足道,行政費用遠高於其效益。
完
2007年4月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