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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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二十七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15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港幣81,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華香雞食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33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7,756.38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馬光德經營的德興貨運公司及馮玉文經營的文彥投資發展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732.97元及10,368.92,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1名與訟人Kwok Ping Lam trading as Senior Cargo Co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65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40元、70元及150元。



2007年3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