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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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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二十六日)代3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1名僱主追討港幣14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3名與訟人,包括日星(日本)貿易有限公司、好時貿易有限公司、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1,467.9元、9,937.5元及8,283.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8名與訟人,Kwok Ping Lam 經營的Senior Cargo Co、華仁會電器有限公司、林進興經營的展騰運輸公司、壹浩巴士有限公司、劉佑平經營的宏泰中港托運公司、越誠有限公司、Grace Lai Yuk Yan 經營的Le Gala Fashion及鍾雄佳經營的豐盛製衣廠,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6,592.5元、33,075元、9,447.33元、8,652.6元、2,860.45元、1,158.18元、946.19元及279.0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76元、106元、80元、140元、190元、150元、116元、70元、76元、150元及130元。

  較早前,好時貿易有限公司、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及壹浩巴士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17項、6項及12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分別被罰款港幣20,000元、21,000元及14,000元。



2007年3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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