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澳洲簽署議定書修訂移交被控告及被定罪的人的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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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十九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代表澳洲政府的澳洲總領事郭繆偉簽署香港及澳洲之間的《關於移交被控告及被定罪的人的協定》的議定書。

  香港現時與澳洲的協定於一九九七年六月生效。議定書完善現有的協定,規定被請求方須要為拒絕移交要求提供原因,以及為反映澳洲的法律,述明澳洲在處理香港提出的移交要求時,無須香港提供支持證據。但是澳洲向香港提出的移交要求,將須繼續連同表面證據,以符合《逃犯條例》的規定。

  按《逃犯條例》制定的《逃犯(澳大利亞)令》將須修訂,以實施議定書的規定。議定書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議定書生效的規定三十天後開始生效。



2007年3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