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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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建造業判頭李漢文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三月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六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三名僱員,涉及款額為一萬二千九百元,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該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三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完
2007年3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