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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監管旅遊業賠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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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如何監管旅遊業賠償基金(賠償基金)的運用,以及會否將賠償基金交由旅遊事務署直接管理;

(二)鑑於賠償基金的款項是由外遊團費所徵收的0.15%印花徵費收集而來的,政府會否考慮當賠償基金的盈餘累積至某水平便暫停或調低有關的徵費;及

(三)會否與香港旅遊業議會商議,動用賠償基金為旅行社集體購買責任保險,以加強對參加外遊旅行團的市民的保障?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旅遊業賠償基金」(賠償基金)在一九九三年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條例)第32C條成立。成立賠償基金的目的是為參加旅行代理商安排的外遊服務的旅客,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提供特惠賠償:

(i)外遊旅客在外遊費方面蒙受損失,包括旅客因旅行代理商倒閉而引致的損失;及

(ii)旅客在外遊期間參加旅行代理商提供或舉辦的活動時受傷或身亡而引致的開支,包括醫療及親人前往事發地探望肇事旅客等費用。

  根據條例第32H條及32I條,旅行代理商在收到每位參加外遊服務的旅客的外遊費時,須繳付相等於所收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三的徵費,當中一半的徵費(即0.15%)撥入賠償基金。

  賠償基金是由根據該條例第32B條所成立的「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所持有、管理和運用。委員會定時檢討賠償基金的儲備水平及徵費比率,以確保基金足以應付在旅行代理商倒閉及旅行團外遊期間發生意外時,需要向有關的旅客支付的特惠賠償。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八位委員,他們來自社會不同界別,包括銀行界、法律界、會計界、消費者委員會及旅遊業界等,而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則為當然委員及秘書。賠償基金轄下有一個「投資事宜委員會」,負責就基金的投資事宜提供專業意見。賠償基金具透明度,亦兼顧對消費者的保障,自一九九三年成立以來,一直運作暢順。

(二)雖然條例並沒有就基金的儲備水平設立上限,委員會在二○○二/○三年,曾就有關事宜聘請專業精算顧問進行研究,就賠償基金的儲備水平及徵費比率作出檢討。委員會參考了顧問的檢討報告及建議後,認為賠償基金的儲備應保持在穩健的水平,以應付突如其來的賠償申請。委員會認為並不適宜對徵費比率作出調整,並決定以後每五年就賠償基金儲備水平及徵費比率進行專業評估。

  委員會已委托專業精算顧問在今年就賠償基金的儲備、風險水平及徵費比率等問題再次進行專業評估及提供專業意見。顧問研究預計在未來數月完成,委員會會審慎考慮顧問研究的結果。

(三)根據現時的法例,賠償基金的保障對象是參加旅行代理商安排的外遊服務的旅客。對於改變賠償基金的建議用途,為旅行代理商集體購買責任保險,我們必須從多方面考慮此建議,包括對賠償基金所面對的風險、現時的徵費水平及對消費者的影響等。

  一如所有商業運作,旅行代理商有責任按其運作需要,採取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包括是否購買責任保險,以減低遭索償時的財務風險。就著旅遊業界關注的風險管理問題,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已聘請顧問公司,就業界的運作風險及有關的管理進行研究,研究報告預計於短期內完成。政府及委員會會小心考慮議會就研究報告的結果及所作出的建議,包括是否需要動用賠償基金,改善業界的風險管理,加強對參加外遊旅行團人士的保障。

完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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