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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十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14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2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6名僱主追討港幣148,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桂記鐵鋁鋼工程有限公司及雅仕化工(香港)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4名及1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90,607.67元及59,806.14元。
審裁官又下令雅仕化工(香港)有限公司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5,000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陳子強經營聯合運輸貿易行、城寶警衛有限公司及陳炳康經營快達工程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1,669.14元、29,927.24元及26,083.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3名與訟人,包括蕭志揚及鄔志輝經營嫦娥製衣廠、聯永印染廠及陳華安經營華記建設工程,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6,556.58元、10,655.12元及4,033.5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80元、320元、110元、250元、140元及140元。
完
2007年3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