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址經營者及管理人違例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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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經營會址的公司、會址經營者和管理人今日(三月十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款五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職員去年十月巡查灣仔謝斐道一所會址時,發現會址間隔與核准圖則有異。

    巡查當日,在場的管理人同意牌照處人員當日所作的會址間隔改動記錄。該會址經營者在警誡下,亦承認會址的間隔未經核准而作出修改。

  該會址經營者、管理人和該所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公司隨後被控違反合格證明書的條件,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1)(a)和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址,以確保光顧這些會址顧客的安全。



2007年3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