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眾遊行上訴遭駁回
*********
*********
以下稿件代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發放:
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公布,駁回社會民主連線因不滿警務處處長就該組織的一次公眾遊行通知的反對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上訴委員會包括主席施偉文及另外三位成員,上訴委員會在三月七日舉行會議以聆訊該上訴。經考慮上訴人所提出的理據以及政府代表的陳詞和解釋後,上訴委員會決定維持警方原有的決定,駁回上訴。
上訴委員會發言人說:「上訴委員會認為,於晚上七時三十分在該擬定路線進行遊行並不合乎公眾利益,但委員會向上訴人指出,如遊行改在下午四時或四時三十分開始的話,將不會遭反對。」
「上訴委員會清楚指出,原則上並不反對有關遊行活動,並指市民享有舉辦遊行的權利。然而,由於是次遊行擬於晚間開始,因而遭到強烈反對。」
上訴委員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4條而組成。其職責是審議因不服警務處處長根據第9條就公眾集會所發的禁制、第14條就公眾遊行所提出的反對、或根據第11或15條施加或修訂的條件,而提出的上訴。上訴委員會並有權就有關上訴維持、推翻或更改原先的決定。
完
2007年3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1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