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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5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1,260,000餘元。另外,積金局代6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5名僱主追討港幣139,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5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寶興工程發展有限公司、采藝分色有限公司、蔡本巨經營怡達水電工程行、名古屋麵飽西餅有限公司及黃日東經營東昇玻璃鋁質工程因拖欠其51、12、3、99、4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74,763.12元、248,468.86元、137,967.44元、132,989.41元及82,238.52元。
審裁官又下令采藝分色有限公司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港幣5,000元罰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威皇工業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953.1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4名與訟人,包括創健投資有限公司經營新彩海鮮酒家、慶洋電子有限公司、陳達國經營銀龍貨運物流公司及曾家豪以前經營米蘭傢俬,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7,076.97元、42,371.49元、5,617.42元及794.0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70元、190元、170元、100元及190元。
完
2007年3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