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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二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190,000 餘元。另外,積金局代24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9名僱主追討港幣22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鄭偉文以前經營的捷信工程公司因拖欠其20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98,121.92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The Park Language Group Limited、楊水搬運有限公司及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561.65元、27,783元及12,161.9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6名與訟人,包括創健投資有限公司經營的新彩海鮮酒家、恆策有限公司經營的早稻田日本料理、黎燦威經營的華記汽車服務、港洋船務有限公司、勵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Geosurveys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152.67元、38,598.01元、36,750元、14,041.33元、2,310元及2,045.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審裁官又下令黎燦威經營的華記汽車服務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港幣5,000元罰款。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86元、210元、80元、190元、360元、230元、96元、210元及86元。
較早前,The Park Language Group Limited、楊水搬運有限公司及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各承認14項、14項及9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各被罰款港幣18,000元、25,500元及26,000元。
完
2007年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