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管理無牌度假屋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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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今日(二月十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三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七月前往大嶼山梅窩銀礦灣路一度假中心巡查。牌照處人員抵達處所後,發現其中三座度假屋的地下入口展示了該度假中心的告示牌,現場三名租客表示分別透過位於梅窩碼頭的士多及報紙檔和旺角一間商場店鋪租住房間。

  該名女子為度假屋的負責人,在警誡下表示度假中心有四座度假屋,合共二十三個房間供出租用,部分度假屋是透過位於旺角、梅窩碼頭及天后的代理出租。

  根據牌照事務處的記錄,該度假屋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旅館牌照,該名女子其後被控觸犯《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重申,經營無牌度假屋屬刑事罪行,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該等無牌處所,以確保所有入住顧客的安全。他又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度假屋,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7年2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