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十一題:僱員的工傷意外通知
****************

  以下是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市民投訴,指有僱主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5條的規定,向勞工處處長(處長)發出其僱員的工傷意外通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處長在過去3年每年接獲的工傷意外通知分別按行業及工傷類別分類的數字;

(二) 過去5年,僱主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處長發出工傷通知或在發出通知時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資料的個案數字、處長向這些僱主提出檢控的個案數字,以及有關的定罪個案數字;及

(三) 處長沒有對上文第(二)項的部分個案的僱主提出檢控的原因,以及就此接獲多少宗投訴?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過往3年,勞工處每年接獲呈報工傷意外及死亡個案的數目與所涉及的行業(見附表一)。

  勞工處並沒有就該等個案按工傷類別分類的數字。

(二)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後,或在知悉工傷意外後,須在14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若意外引致僱員死亡,僱主更須在7天內呈報。在過去5年,涉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的個案數目(見附表二)。

  附表二的個案中,未有向勞工處呈報工傷的個案為數甚少。在過去5年,勞工處只錄得一宗涉嫌在與呈報工傷有關事宜上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個案。逾期呈報的工傷個案,多涉及對補償責任的爭議,包括僱傭關係是否存在、僱員是否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等,僱主在呈報個案前通常需要較長時間去調查、澄清,以及諮詢律師和保險公司的意見。僱主在諮詢勞工處後通常都會呈報工傷意外通知書,及依法支付有關補償。

  勞工處就附表二的個案所進行的檢控行動及結果(見附表三)。

(三) 勞工處在考慮應否就《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提出檢控時,首先要判斷證據是否充分。其他須予考慮的因素包括證人是否願意出庭作供和他們的證供的可信程度等。此外,我們也要評估僱主提出的抗辯理由,包括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爭議或僱員是否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等。

  在過往3年,我們共接獲3宗有關沒有就《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提出檢控的投訴。

完

2007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