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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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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港幣410,000 元。另外,積金局代16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港幣11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華源包裝文具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1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4,093.03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梁育珍經營的怡家花店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695.8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2名與訟人,包括海麟有限公司經營的富膳美食及華仁會電器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155元及21,862.0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230元、170元及120元。



2007年2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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