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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電訊服務將獲得更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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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荂m電訊條例》第8(1)(aa)條下要約提供電訊服務的類別牌照於今日(二月二日)實施,消費者向電訊服務轉售商選購電訊服務時將會獲得更佳保障。

  電訊管理局(電訊局)發言人表示:「從今天起,轉售商的服務便會納入《電訊條例》的規管範圍,這樣能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加強消費者保障。」

  轉售商提供的電訊服務的典型例子有國際電話卡及流動電話服務的預繳SIM卡。

  設立類別牌照後,任何人士如向公眾提供任何類型的電訊服務,即使並無設置、操作或維持任何電訊設備,均會受類別牌照及電訊條例下相關法定條文規管。透過採取比較寬鬆的規管方法,這些電訊服務供應商無須註冊或支付牌照費,均會自動成為類別牌照持有人,受類別牌照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規管。

  發言人解釋:「類別牌照下為消費者提供的保障包括向客戶提供基本資料、維持收費的準確性,以及轉售商有責任不從事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

  「根據類別牌照,服務供應商有責任提供具體資料,例如公司名稱、客戶服務熱線號碼、業務聯絡電話及收費,以便消費者作出知情的選購決定。我們建議消費者應於選用轉售商的服務前先取得有關資料。」

  為加強公眾對上述新規例的認識,電訊局今日發布單張和海報以教育消費者。電訊局網站亦有提供消費者注意事項。

  電訊局於去年十月舉辦了一次業界簡報會,使業界人士更瞭解該類別牌照,特別是電訊服務轉售商。此外,業界亦可參考電訊局網站所公布的「根據《電訊條例》第8(1)(aa)條(沒有設置、操作或維持任何電訊設備)而要約提供電訊服務的人士應知」資料便覽。

  該類別牌照涵蓋屬於《電訊條例》(第106章)第8(1)(aa)條範圍的服務。有關條文規定,除非根據及按照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所批給的牌照,否則任何人士不得於本港「在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電訊服務」。隨�蚢q訊市場迅速發展,以及各種形式的轉售服務的出現,電訊局認為將規管電訊服務轉售商與規管電訊網絡及服務的持牌營辦商看齊,是可取的做法。

  經過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六年的兩輪公眾諮詢,電訊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發出聲明,宣布將會設立根據第8(1)(aa)條要約提供電訊服務的類別牌照,將在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電訊服務的人士納入規管。《電訊條例》第8(1)(aa)條的生效日期公告已於二零零六年十月提交立法會審議,該條文今日(二月二日)開始生效。電訊局長今日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該類別牌照的式樣,並與第8(1)(aa)條同時開始生效。


完

2007年2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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