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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與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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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香港競爭政策與時並進,經濟發展及勞工局於去年十一月六日發布以「促進自由競爭、保持經濟動力」為封面主題的香港競爭政策未來路向公眾討論文件,並就香港競爭政策的未來路向,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政府就是否需要立法保持開放態度,並歡迎公眾就未來路向發表意見。

  在過去兩個多月,我們曾舉辦及出席多個有關「香港競爭政策未來路向」的論壇及講座,當中發覺仍然有空間增進部分中小企對公平競爭法的認識及理解。

  部分中小企關注的問題包括訂立公平競爭法,對它們有甚麼好處? 其實,競爭法會令大企業難以設置市場進入屏障,使中小企可更自由地進入市場營商。另外,中小企亦憂慮誤墮法網,在不自知的情況下違反競爭法。我們相信中小企誤墮法網的機會不大;由於中小企個別來說並不擁有市場力量,它們的行為不大可能會導致明顯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效果。

  為增進中小企對以上及其他有關問題的了解,當局擬備了一份參考資料,列舉部分它們關注的問題,以及詳加解釋。文件已上載於經濟發展及勞工局競爭政策網址http://www.edlb.gov.hk/edb/chi/papers/compete/index1.html。

  公眾諮詢期將於今年二月五日結束。

部分中小企關注的問題及答案:

1.訂立公平競爭法,對中小企有甚�泵n處?

公平競爭法對大小企業都有好處。它持別能保障中小企,因為它能令大企業難以濫用其市場力量或者採用其他種種反競爭的手段。具體來說,競爭法會令大企業難以設置市場進入屏障,使中小企可更自由地進入市場營商。而且,一個更佳的競爭環境,也會令生產要素的價格下降,從而惠及中小企。

2.訂立競爭法,會否對企業(特別是中小企)的經營模式及手法作出無謂限制,從而影響它們的靈活性?

競爭法的目的是維持自由競爭,而不是要限制企業的經營模式及手法,更不會影響中小企的靈活性。

就算有了競爭法,企業仍然可以各出其謀,以價格、品質及服務和貨物種類進行競爭。它對中小企的限制更少。由於中小企一般都缺乏市場力量,它們的正常商業行為如資料交換等,都不大可能有�茖黎謘B限制或扭曲市場的效果。

3.在我們的行業�堣狦v爭行為並不普遍。政府為何要訂立跨行業的競爭法,而不是只規管反競爭情況嚴重的行業?

我們在討論文件中也有指出,由於各行各業都有機會出現反競爭行為,並無充分理據支持只規管某些行業或界別。儘管社會可能普遍認為,某些行業會特別容易出現反競爭行為,但近年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競諮會)處理投訴個案的資料顯示,反競爭行為似乎在多個行業都有出現。再者,競諮會政策綱領陳述的現行競爭政策,其實亦適用於不同行業,而不會對個別行業有所歧視。

另外,若政府把對競爭的規管局限於某些行業,由於往往不容易準確界定不同行業的範疇,以此為基礎的規管機制亦因而難以確立。

最後,針對特定行業的法例難以對付某些跨行業的反競爭行為,例如跨行業的「綑綁式」服務。

4.中小企會否誤墮法網,在不自知的情況下違反競爭法?

我們相信中小企誤墮法網的機會不大。由於中小企個別來說並不擁有市場力量,它們的行為不大可能會導致明顯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效果。外地的競爭規管機關一般不會把規管中小企營商手法視作重點工作。舉個例子,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與司法部共同發布的「競爭者之間協同行為的反壟斷指南」訂明,除特殊情況外,若果競爭者之間存在協同行為,只要參與者及有關協同行為在相關市場所佔的份額合計不多於20%,當局便不會提出質疑。

在資源允許的情況下,競爭規管機構或可提供某些合適的顧問服務,以協助中小企面對在遵循法例要求時可能遇到的挑戰。

5.既然中小企沒有市場力量,而它們的行為又不大可能會導致明顯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效果,政府為何不索性把中小企行為豁除於競爭法之外?

在處理豁除和豁免時,我們需要考慮許多因素。太多豁除和豁免可能會削弱法例的效力。然而,在某些情�G下我們的確可基於公眾利益而容許豁免。

政府在決定如何給予中小企豁除或豁免時,會仔細研究香港的實際情況,並小心聆聽社會各界的意見。

6.一些中小企擔心,在引入競爭法後,大企業可能會對它們作出無理投訴,甚致提出訴訟,以騷擾它們的正常運作。政府有何方法防止這些事情發生?

根據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的建議,只有競爭規管機構才有正式調查權力。性質輕微、瑣屑無聊或是出於惡意的投訴,在處理過程的初期已會被規管當局濾除。

外國的經驗一般顯示,與競爭法有關的私人訴訟不多。確證某一行為已違反競爭法是這類訴訟的一個重要依據。如果有關當局並未裁定某一行為已經違反競爭法,個別人士在要求法庭判定某一行為違法時,往往難以充分履行相關的舉證責任。

諮詢文件也提到,為釋除中小企的疑慮,一個可以考慮的做法是對私人提出訴訟的權利加以限制,規定各方只有在競�滼W管當局已經裁定有關行為違反了競爭法後,方可提出私人訴訟。而如有上訴的話,則須待上訴期屆滿後,或者上訴的結果已確認競爭規管當局早前的裁決後,各方才可以提出私人民事訴訟。

7.如中小企被人無理投訴時,會否需要付出巨額的律師費和訴訟費,來證明自己清白?

企業在被投訴後所面對的程序,不一定如人們想像中的一般法律程序一樣。首先,規管當局在最初的處理階段,已會濾除一些性質輕微、瑣屑無聊或是出於惡意的投訢。

如規管當局認為需要跟進,也先會進行非正式查詢,在這前期階段,被投訴的公司在回應有關查詢時,一般無需尋求法律意見(該公司當然亦可尋求法律意見)。如發覺投訴是無理的話,規管當局便會馬上停止調查。

即使規管機構相信反競爭行為確實存在,也不一定要告上法庭或令各方付出高昂的法律費用。如果事件對經濟影響不是很大,除了展開並完成整套司法程序外,規管機構也可與被投訴的公司達成適當和解。而和解的方案可以包括受查一方承諾停止相關行為或作出付款,又或是兩者並行。

8.為了爭取大量購買的折扣(volume discount),中小企有時會進行集體採購,這樣做會否觸犯競爭法?

一般來說,中小企集體採購都不大可能有明顯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效果。海外的競爭規管當局一般都認同,集體採購活動往往可帶來經濟效益,如令參與者能集中訂貨,以及更有效地共用倉儲和分銷效能等,雖然它們也可能存在�茪狦v爭的元素。故此,在許多情況下,海外規管當局都會有適當安排或豁免,來處理此等事宜。

海外規管機構在處理此類個案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該�侐閉O否容許各參與者繼續與其他參與者競爭﹔各參與者在該聯盟的財務利益﹔該聯盟能否作出獨立決定(即不受其成員影響)﹔該聯盟會否令其成員得知其他成員商業運作的敏感資料等等。

9.如幾家中小企聯合訂價,會否觸犯競爭法?

在判定一種行為是否反競爭時,要考慮該行為有沒有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在海外司法區,合謀訂價一般都被認為會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但在某些地區,商會提出建議價格可能會被允許,特別是當這些建議價格能帶來淨社會利益(如增加資訊流通和營運效率)的時候。

當中小企聯合訂價不會防止、限制或扭曲競爭時,亦意味�虒茖鬎陵琤輓L法執行,又或該協議根本不能防止其他沒有訂定協議的企業降價競爭。

10.中小企被大企業以反競爭手段欺壓時,聯同一起以聯合定價或分配市場等方法和大企業抗衡,會否觸犯競爭法?

如中小企被大企業以反競爭手段欺壓,應向競爭規管當局投訴,而不應以反競爭行為與大企業抗爭。

11.若果中小企被裁定違反競爭法,有關商人和職員會否需要坐牢?

根據檢討委員會的建議,違反競爭法只會帶來民事後果,其中可能包括罰款或禁止犯事的個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能擔任公司董事。因此,在目前的構思下違反競爭法並不會被判監禁。

香港的商人一般都是奉公守法,因此我們相信民事罰則應該已具有足�{的阻嚇作用。

12.競爭法是否「冇牙老虎」?在引入競爭法後,一些被一家或數家大企業壟斷的行業會否有更多競爭者加入經營?

競爭法並不是萬應靈丹,它不能解決所有與競爭有關的問題,但法例也非「冇牙老虎」。透過引入競爭法,規管機構可被賦予適當權力,對涉嫌反競爭行為作出調查,及對被證實違法的企業和個人作出懲處。競爭法也能對何為可接受的營商手法提供指引。

很多市民非常關心一些行業被三數家大企業支配的問題。檢討委員會認為,立法的目的是要透過遏止反競爭行為,提高經濟效益,而不是要人為地刺激或引進競爭。一些企業能�{做大做強,可能是因為它們經營有道,所以檢討委員會並不建議政府規管市場結構。政府也不是要以競爭法來幫助中小企抗衡大企業。因此,引入競爭法不一定能令更多公司進入一些被三數大企業支配的行業。但是,在訂立競爭法後,如果大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扭曲市場競爭,規管當局則可依法進行調查。如證實確有其事,規管機構自然可採取適當行動。

另外,也有市民對一些公共事業(如電力、公共巴士)的競爭情況表示關注。由於香港市場細小,一些具規模效益的行業可能只能容許一個或數個經營者有效經營。從生產效率來看,這些「自然壟斷」情況可能已是最有效益的安排。誠然,如果完全沒有規管的話,這些「自然壟斷」者很有可能把價格定得過高(即高於邊際成本),產量定得過低,從而損害消費者及整體經濟利益。對於這些行業,就算在引入了跨行業的競爭法後,仍需依賴針對該行業的管制計劃(scheme of control),對經營者的利潤、經營規模或其他表現指標作出規管。

完

2007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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