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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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三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53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海豐錶殼製品有限公司及標駒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四名及兩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27,231.2元及213,691.11元。
審裁官又下令標駒有限公司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港幣5,000元罰款。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各支付港幣930元作為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完
2007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