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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劉江華議員有關外籍家庭傭工涉及的罪行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被檢控和定罪,並分別按所涉罪行的類別及有關案件如何被揭發(例如僱主舉報)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法庭向該等被定罪人士施加的最高和最低刑罰;
(二) 鑑於在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僱主須向外傭提供返回原居地的機票,當局有否檢討這規定有否影響僱主是否向當局舉報其外傭涉嫌犯罪的決定;及
(三) 會否規定來港擔任外傭工作的申請須附有在原居地無刑事紀錄的證明?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警方及入境事務處資料,過去三年,按罪行類別分類,外籍家庭傭工所涉及的控罪的檢控數字如下:
罪行類別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 ─── ─── ───
逾期逗留 291 186 308
雜項盜竊 245 307 322
店舖盜竊 140 130 136
非法工作 110 119 83
傷人及嚴重毆打 8 8 7
其他 58 112 78
提出檢控的 852 862 934
控罪總數
同期外籍家庭傭工所涉及的控罪的定罪數字則如下:
罪行類別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 ─── ─── ───
逾期逗留 283 188 304
雜項盜竊 235 277 324
店舖盜竊 128 122 137
非法工作 102 114 79
傷人及嚴重毆打 2 3 1
其他 49 95 85
被定罪的 799 799 930
控罪總數
註:2006年的數字為臨時數字,而同一名人士可能同時涉及多於一項控罪。
被定罪人士的刑罰,由罰款100元至入獄三年六個月不等。
當局並無備存有關案件如何被揭發的分項統計。一般而言,這些案件會經由以下途徑被揭發:
*由市民或僱主舉報;
*在入境事務處各管制站截獲;或
*在打擊非法勞工行動中或在巡查時被發現。
(二) 根據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第7(a)項的規定,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時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須由僱主支付。此外,僱主作為保證人亦須在外傭的簽證申請中作出承諾,倘若外傭在入境事務處處長所批准的逗留期限屆滿時仍未離港,有關僱主會承擔責任,將外傭送返原居地。
有關規定是要確保外傭可順利返回原居地,同時亦避免外傭因缺乏旅費而滯留在香港。此規定與僱主是否舉報個別傭工的決定應無直接關係。
(三) 正如處理其他申請來港工作簽證一樣,政府現時並無規定外傭在申請來港工作時必須附上在原居地無刑事紀錄的證明。
外傭如在港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入境事務處會把有關資料記錄在案,作為日後審核他們有關工作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考慮因素。
完
2007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