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動議二讀「2007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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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7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07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在未介紹有關修訂條例草案前,我首先想重申政府在公共房屋事務方面的一貫政策目標,是為未能負擔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資助出租公屋,並致力將輪候公屋的平均時間維持於約三年的水平。而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一貫政策,是將公屋租金釐定於租戶所能負擔的範圍之內。但要落實這些看似簡單的目標,背後卻涉及非常龐大的公共資助,包括政府在開發土地及興建公屋所投放的巨大資本開支。全港接近70萬個公屋單位的日常管理及維修保養,亦涉及十分可觀的費用。

  現時全港約有三成市民居住於公屋。如何合理地釐定及調整公屋租金,一方面令租金為住戶所能負擔,另一方面亦須顧及公屋計劃持續發展,一直以來都是社會非常關注的問題。而這個備受關注的議題,亦因現行《房屋條例》有關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條文,變得備受爭議。

  現時《房屋條例》第16(1A)條,規定房委會對任何屋h作出更改租金的釐定後,整體公屋居民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不得超逾10%。在坐各位較資深的議員都會記得,第16(1A)條是在1997年6月香港回歸前以議員私人條例草案的方式,在一個非常倉卒的情況下通過。當時引入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0%的上限,只是純粹為限制房委會加租的權力而制定的權宜措施。以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作為調整公屋租金的法定機制,存有嚴重缺點。有關條文在過去10年的運作過程當中,?楚凸顯了以下種種的問題:

(一) 雖然終審法院裁定,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0%的上限,只適用於當房委會作出加租的決定,並不包括減租的決定,但該法定上限實際上意味,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一旦超逾10%,不論因何種基本和外來因素導致其上升,公屋租金只能下調而不能上調。一套只能「減」而不能「加」的公屋租金制度,既不合理,也不能長遠持續實行。

(二) 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持續上升,是受眾多外在因素影響,包括領取綜援的公屋租戶數目增加、通常入息較少的長者住戶或小家庭住戶數目增加、收入較高的租戶遷出公屋、編配的單位面積較大、新屋h取代舊屋h等。若盲目根據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變動來釐定租金的調整幅度,所得出的結果可能會被嚴重扭曲,而且並不實際可行。2004年高等法院頒令進行的租金檢討,正好?楚說明這點。該檢討指出,如要把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從當時14.2%的水平降低至10%以下,必須大幅減租38%。如此驚人的減租幅度,是否合理?社會又是否可以承擔?

(三) 現行法例只對加租施加限制,但並未為房委會提供客觀基礎,以考慮何時須要減租,更無助於界定減租幅度。

  因此,房委會就公屋租金政策進行了全面檢討及廣泛的公眾諮詢,以制定一套更靈活和合適的租金調整機制,既可以更加準確反映租戶的負擔能力,也有利公屋計劃的長遠持續發展。該檢討提出最主要的一項建議,是建立一套以住戶收入為基礎的租金調整機制,根據公屋住戶家庭收入的變化來釐定租金調整幅度。只有在整體公屋住戶的家庭收入有所?加的情況下,房委會才可按同樣的?長幅度加租。相反,若整體公屋住戶的家庭收入下降,房委會必須將公屋租金以同樣幅度調減。為了稽查公屋租戶收入的變化,房委會會以申報形式,更準確地蒐集公屋租戶的收入數據。政府統計處亦已同意為房委會制訂公屋居民收入指數,以增加計算過程的公信力。

  為有效落實這個以公屋居民收入為基礎的新租金調整機制,我們必須修訂《房屋條例》,刪除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限的條文。雖然新機制可透過行政方式實施,但我們亦完全理解公屋居民希望以立法方式規管房委會按新機制調整租金的權力。因此,我們在條例草案內加入了新條文,嚴格規範新租金調整機制的運作細節,包括清楚規定房委會須根據若干準則編訂公屋居民的收入指數。

  我現在簡介一下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

(一) 刪除現行《房屋條例》第16(1A)、(1B)、(1C)、(1D)及(1E)條有關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條文;

(二) 引入新條文,把租金檢討周期定為兩年,並在修訂條例生效後兩年進行首次租金檢討;

(三) 訂明於每次租金檢討涉及的兩段期間(即第一及第二期間),所分別涵蓋的12個月;

(四) 規定房委會根據收入指數在租金檢討第一及第二期間內的升幅或減幅來更改公屋租金;

(五) 賦權房委會編製反映公屋租戶平均住戶收入的收入指數;並須按第一期間內的公屋家庭人數分佈情況,作為計算收入指數的基準。此舉可準確計算公屋住戶在檢討周期內的「純收入」變化,而不受家庭人數分佈情況影響;

(六) 賦權房委會委託公共機構或大專院校編製收入指數;

(七) 容許房委會在檢討租金後須更改的款額屬微不足道時,毋須更改公屋租金,但在下次檢討租金時必須顧及該項收入變動;

(八) 賦權房委會把更改租金的款額下調至最接近的元的整數;以及

(九) 豁免新租金調整機制應用於繳交額外租金的租戶或租金援助計劃的合資格租戶。

  條例草案提供了一個清晰、嚴謹的法律框架,讓房委會在檢討及調整公屋租金時,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另一方面,公屋居民可獲得充分的法律保障,確保公屋租金的調整幅度不會與他們的住戶收入變化或負擔能力脫節。

  此外,房委會亦同意在落實「可加可減」租金調整機制時,應同時將現行公屋租金調整至一個合適並為公眾所接受的水平,為新機制提供一個公平、合理的租金起步點。鑑於現時大部分的公屋單位和新建單位的租金,對上一次檢討是在1997年進行,房委會同意按1997年以來收入指數變化的幅度,調整現時的公屋租金,即一律減租11.6%。新落成屋h的租金,亦會受惠於同樣減幅。待條例草案獲立法會三讀通過後,房委會便會立即實施這項減租安排。至於有不少意見要求在完成修例以落實新機制前,先推行短期租金寬免措施,房委會對這方面的訴求亦已作出積極回應,決定除繳交額外租金的住戶外,所有公屋租戶無需繳交2007年2月份的租金。

  要令公屋計劃持續發展,繼續幫助有住屋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建立一套無論是公屋租戶以至整體社會均能承擔的租金政策,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房委會提出以公屋居民住戶收入變化作為調整公屋租金的「可加可減」機制,不但更能反映公屋租戶的負擔能力,令租戶得到更大的保障,房委會亦可按照客觀的法定準則,適時地調整公屋租金,減少社會在租金調整幅度上不必要的爭論。我深信新租金調整機制及政府對《房屋條例》提出的修訂草案,已能充分照顧及平衡社會各方面的利益。事實上,建議的租金調整機制自提出以來,得到社會各界廣泛支持。根據我們於去年十二月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77%的受訪者表示支持這個機制。至於對減租11.6%的看法,有80%的受訪者認為減幅合理或甚至偏高。我衷心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讓房委會可盡快落實新租金調整機制及減租11.6%。

  多謝主席。



2007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