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肆持牌人因恐嚇公職人員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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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食肆持牌人因刑事恐嚇正執行任務的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人員,今日(一月三十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
事件於去年十月二十五日發生,當時食環署正在屯門麒麟徑進行掃蕩食肆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行動。
該持牌人亦因在食物業處所批准的範圍以外地方經營食物業,被判罰款二千元。
食環署發言人說,根據《食物業規例》,食物業處所持牌人未經准許而擴展營業範圍,乃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他亦提醒市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
完
2007年1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