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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一直有採取嚴厲行動處理危險或棄置招牌,過去三年共清拆了超過四千七百個危險或棄置招牌。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五日)表示,為了加強保障公眾安全,該署今年會將清拆危險或棄置招牌的目標數目,由往年的一千二百個增至二千個。
發言人說:「為遏止新建違例招牌的增長,屋宇署自二○○二年三月開始委聘顧問公司,在收到有關興建中違例建築工程(包括招牌)投訴的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實地視察。」
他說:「我們亦已透過區議會和民政事務總署,鼓勵私人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和市民大眾舉報危險或棄置招牌。屋宇署接獲有關舉報會採取跟進行動。」
屋宇署於二○○四、二○○五及二○○六年分別清拆了一千四百九十六個、一千五百九十七個及一千六百九十個危險或棄置的招牌,當中分別有一千三百一十個、一千三百八十三個及一千三百六十六個為棄置招牌。
他說:「招牌擁有人有責任妥善保養其豎設的招牌,假如商舖需要搬遷或結束營業,擁有人則應即時清拆有關招牌。如發覺有被棄置的招牌,屋宇署會引用《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消除這類招牌因棄置失修而對公眾構成的潛在危險。」
如招牌擁有人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即十四天)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屋宇署會安排進行所需的工程,並向招牌擁有人追討有關的工程費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士進行建築工程前(包括豎設招牌),必須聘請認可人士作為工程的統籌人,向建築事務監督遞交有關圖則,在圖則獲得批准以及得到建築事務監督的同意施工之後,才可由註冊承建商在認可人士監督下展開工程。
他說:「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清拆有關的違例招牌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判處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每天罰款二萬元。」
完
2007年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