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及貨幣兌換交易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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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款代理及貨幣兌換商由明日(一月二十六日)起,在處理港幣八千元或以上的交易時須核實客戶身份及備存記錄。

  訂立新規定是為配合國際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新標準。

  客戶在匯款或兌換貨幣時,如金額達港幣八千元或以上,應向匯款代理或貨幣兌換商出示香港身份證(或身份證明書、簽證身份書或旅行證件),以供核實身份,並提供地址和電話號碼。

  如客戶需接收一筆為數港幣八千元或以上的匯款時,有關規定亦同樣適用。

  修訂後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規定,匯款代理或貨幣兌換商不得在沒有核實客戶身份和記錄客戶資料的情況下,進行港幣八千元或以上(或等值的其他貨幣)的交易。

  如匯款交易中的匯款人和指示人不是同一人的時候,匯款代理更須同時記錄和備存二人的資料。

  禁毒專員黃碧兒說:「我們呼籲匯款代理在處理電匯時,採取進一步措施,附上匯款人的資料。此舉亦有助匯款代理順利完成電匯款項,因為部分國家要求附上有關資料,才可處理匯款。」

  新規定旨在加強香港在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方面體制的成效,也是香港積極落實由負責訂定反洗黑錢國際標準的「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所訂定的第七項「特別建議」。

  黃碧兒說:「要成功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我們需要匯款代理、貨幣兌換商及市民大眾的通力合作。我們希望每個人也提高對可疑交易的警覺,並在發現可疑交易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

  市民如欲了解多些新規定對他們的影響,可於匯款或貨幣兌換店索取有關宣傳單張,店舖內亦會張貼海報和標貼,提醒客戶新規定已經生效。市民也可瀏芵T毒處網頁(http://www.nd.gov.hk/c_moneylaundering.htm),了解詳情。



2007年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