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籍條例草案周五�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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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定一個人的居籍的普通法規則複雜而混亂,將於本星期五(一月二十六日)在政府憲報刊登的居籍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把這些規則簡化,並使一個人的居籍更容易確定。
居籍曾被界定為「在法律上視為一個人永久以該處為家的地方或國家」。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因為這概念可以斷定以那一套法律制度來規管一個人的法律地位。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四日)表示,居籍這個概念有別於國籍、居留權及公民身分,彼此並無關連。居籍這個概念的核心在於人與地方的長遠關係。換言之,一個人是以他意圖無限期地居住的地方為其居籍。
如果一個人以某一個國家為居籍,那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便會適用於有關那一個人的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涉及身分和財產的問題。
發言人說,草案只會就自然人的居籍作出規定,而不影響法團的本籍。
他說,假如香港法院須就任何個人的居籍爭議作出裁決,該法院須按照香港法律裁斷該項爭議。
發言人說,草案已收納二零零五年四月法律改革委員會所發表一份名為《斷定居籍的規則》的報告書的其中多項建議。
法改會認為,實際上,有關建議除會改變已婚女子的居籍,使她們的居籍不再取決於丈夫的居籍外,並不會改變很多人的居籍。
法改會也建議對就未成年人的居籍有關的法律作出重大修改,使其居籍不再與父母的居籍直接聯繫起來。這項建議會確保未成年人的居籍更能確切反映現代社會的實況。
法改會又建議廢除原生居籍的概念,使有關居籍的規則更能配合現今世界的情況。
草案將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提交立法會。
完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