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旅館管理人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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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於旺角管理一所未持有有效豁免証明書或牌照的旅館,被判罰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六月前往旺角登打士街一處所巡查時見到該名女子,該女子聲稱自己是處所的負責人,並透露處所內有十一間設有住宿設施的房間分佈於一字樓和二字樓供出租用。現場三名住客則表示以日租形式租住該處所的房間及指出涉案女子為旅館負責人。

  根據牌照事務處紀錄,該處所當時並未持有有效的豁免証明書或牌照,該名女子隨後被控觸犯《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重申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並表示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該等無牌處所,以確保所有入住顧客的安全。他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