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航空公司徵收客運燃料附加費
********************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航空公司徵收客運燃料附加費,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五年一月以來,各航空公司獲准分別就長程及短程航線徵收燃料附加費的次數,以及收取的附加費總額;

(二)民航處根據甚麼具體準則審批將徵收燃料附加費的期限延長的申請,以及有何措施防止航空公司因實際燃料額外開支低於附加費的收益而獲得利潤;

(三)在過去半年內獲准徵收的燃料附加費的水平有沒有跟隨期內航空燃料價格趨勢作出調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暫停批准徵收燃料附加費的申請或在作出批准時將有關金額調低;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航空公司向乘客所徵收的燃油附加費,自二○○五年一月至二○○七年一月共調整了11次,七次是向上調整,四次向下調整。由二○○五年一月至二○○六年十二月的兩年內,航空公司收取的附加費總額估計約為124億元,佔同期航空公司就每個乘客因燃油價格上升而增加的成本約一半。

(二)燃油附加費是航空公司在其燃料成本出現波動時,以徵收附加費的方式收回部份增加的經營成本。根據現行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航空公司必須在考慮各有關因素如經營成本、乘客利益和其他經營同一航線的航空公司的收費等因素後訂定收費,並得到有關民航當局的批准才能徵收。民航處根據這一原則,在考慮過航油價格的變動、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後,對申請作出審批。

  民航處所批准的燃油附加費水平,已顧及到航空公司從燃油附加費所得的收入不應高於在相關期間因燃油價格上升帶來的成本上漲。

  此外,鑑於油價波動,民航處對燃油附加費的申請,每次只會作短期的批准,一般為期兩個月。

(三)民航處在審理燃油附加費申請時向來有參考航油價格的變動以決定燃油附加費的合理水平。由二○○六年八月到二○○七年一月的半年內,民航處審理了三輪的燃油附加費申請,而附加費水平已累積下調了9%。根據民航處資料顯示,現時國際上其他地方的主要航線燃油附加費水平平均約為每名乘客260元(適用於短途航班)及560元(適用於長途航班),而內地主要航空公司前往香港以外的國際城市所收取的燃油附加費則約為每名乘客310元(短途航班)及470元(長途航班)。相比之下,香港主要航線自2007年2月起所徵收的燃油附加費水平,即每名乘客106元(短途航班)及438元(長途航班),屬於合理水平。

(四)如上文所述,經審理的申請亦包括調低燃油附加費的例子。民航處會繼續參考航油價格的變動、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審理未來的燃油附加費申請。

完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