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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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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建造業判頭張柱輝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及發放假日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二萬六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被判罰款一萬四千元,而涉及的工資款額約為二萬八千元。

  此外,該僱主又違反《僱傭條例》另一項規定,沒有按時發放三個法定假日的薪酬予該兩名僱員,被判罰款一萬二千元,而涉及的假日薪酬款額則為四千二百元。法院裁定該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及假日薪酬予兩名員工。

  《僱傭條例》第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另一方面,根據《僱傭條例》第40條,僱員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僱員。違反規定的僱主,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和假日薪酬,應立即向該處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7年1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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