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僱主因欠薪共被判罰款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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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基發展有限公司和經營明利土木工程的羅志明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二萬元。
泓基發展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二萬八千元;而羅志明則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為一萬三千元,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完
2007年1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