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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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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十八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29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港幣4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許廣安經營的南華東江菜館,因拖欠其5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1,447.4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紀律警衛(香港)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357.9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1名與訟人,進陞運輸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158.5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80元及260元。

  較早前,紀律警衛(香港)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8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4,400元。



2007年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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