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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房屋條例,設立一個以公屋居民的住戶收入為基礎的公屋租金調整機制。
該項2007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一月十九日)刊登於憲報,並於1月31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條例草案引入新條款,以一個根據公屋居民的住戶收入變化向上或向下調整公屋租金的機制,取代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0%的法定上限。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發言人今日(一月十七日)說:「以住戶收入為基礎的租金調整機制有助確保公屋租金為租戶所能負擔,也促進公屋計劃的長遠持續發展。」
他續說:「建議的新調整機制可為公屋租金調整提供更具透明度和客觀的基礎,也可確保公共資源得到更有效和合理的運用。」
條例草案授權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編製一個追蹤公屋居民的住戶收入變動的收入指數,並規定房委會須參照收入指數的升降幅度來更改公屋租金,除非房委會認為更改的款額微不足道。
條例草案亦規定房委會每兩年檢討公屋租金一次,及不得在修訂條例生效後或對上一次更改租金後兩年內更改公屋租金。
為了提供一個合適的起步點,使擬議以住戶收入為基礎的租金調整機制可以有效地運作,房委會已同意,待條例草案通過後,按1997年以來收入指數變動的幅度,調整現時的公屋租金,即一律減租11.6%。公屋的平均租金將由每月1,480元減至1,310元;使超過70%的公屋住戶每月的租金開支低於1,500元。
按擬議的新機制,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變動,將不再用以決定租金的調整幅度。
發言人說:「在現行法例下,採用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作為租金調整機制,極不恰當,因為中位數上升,除因個別租戶的租金和本身收入變動所致外,亦受眾多外在因素影響。」
該等外在因素包括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公屋租戶數目增加、通常收入較少的長者住戶或小家庭住戶數目增加、收入較高的租戶遷出公屋、編配的單位面積較大、新屋h取代舊屋h等等。
政府提出修例建議之前,房委會曾全面檢討其公屋租金政策,並就檢討結果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聽取了地區居民、房屋關注團體、區議會、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及主要政黨的意見。
完
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