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電訊業的併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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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柱銘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答覆:

問題:

  在2006年11月29日,英國《金融時報》報道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介入電訊盈科有限公司出售資產予兩間外國公司的交易,並清楚表明不希望本港最大的固網及寬頻網絡落入外資手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而第一百零五條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處置......的權利」,以及「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沒有為了履行《基本法》所訂的上述責任,了解並跟進上述事件(包括接觸內地政府部門及官員);若有,詳情是甚麼,以及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及官員以何種身份介入上述受《基本法》保障的商業交易;及

(二)有沒有評估上述介入行動有否抵觸《基本法》第六、二十二、一百零五、一百零九及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電訊業的併購活動,是受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根據《電訊條例》規管,目的是確保併購活動不會影響市埸有效競爭。這些活動並不需事先得到電訊局長批淮,規管是以「事後規管」方式進行。

     根據《電訊條例》第7P條,如果傳送者牌照持牌人的股份實益擁有權或是表決控制權出現第7P條所定義的改變時,電訊局長可以在十四天之內決定是否展開調查,研究該項改變是否會有大幅度減少電訊市場競爭的效果。如果在調查後,電訊局長的意見是該項改變有大幅度減少電訊市場競爭的效果,而改變帶來的公眾得益又未能抵消大幅度減少市場競爭對公眾的損害時,電訊局長可向牌照持牌人發出指示,要求牌照持牌人採取行動,以消除或防止大幅度減少市場競爭,這些行動可包括對有關牌照持牌人股份實益擁有權或是表決控制權的改變,作出改動。

  目前《電訊條例》和香港其他法例未有任何對香港以外資本擁有或控制電訊牌照持牌人股份的限制。此外,中國香港是世界貿易組織的獨立成員。我們對世界貿易組織就開放電訊市場方面所作的承諾,是對外來投資本地電訊市場的資本不設限制。

  接�荍皕Q簡略回顧特區政府如何處理有關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電訊盈科)可能涉及股權轉讓的事宜,以事實証明政府的實際行動是完全符合現時的政策和《電訊條例》的規定。

  於2006年6月19日,電訊盈科發出公告,宣布該公司接獲一名獨立第三方提出的無約束力意向,表示可能收購該公司大部分電訊及媒體相關資產。

  於2006年6月21日,電訊盈科再發出公告,宣布之前公告所指的「獨立第三方」的身分,又宣布在2006年6月20日接獲第二份的無約束力意向,表示可能收購該公司大部分電訊及媒體相關資產。

  由於《電訊條例》並無要求併購活動須得到電訊局長事先批淮,上述兩個公布的收購表面上亦無對市場競爭有重大影響,加上法例亦無外資限制,所以在上述兩個公布發出後,電訊管理局只與電訊盈科集團中的傳送者牌照持牌人作非正式接觸,提醒持牌人須履行法例和牌照上的義務,維持令電訊局長滿意的公共電訊服務,和及時提交法例或牌照上規定的申請。

  2006年7月10日,電訊盈科再發出公告,宣布其主要股東之一盈科亞洲拓展有限公司(盈科亞洲拓展)與梁伯韜先生及Fiorlatte Limited訂立有條件買賣協議,盈科亞洲拓展售予梁伯韜先生及Fiorlatte Limited約22.66%的電訊盈科已發行股本。

  由於Fiorlatte Limited的投資者組合有可能對電訊巿場有重大影響,所以雖然法例並無要求併購活動須得到電訊局長事先批淮,電訊局長在公布發出後不久聯絡梁伯韜先生及Fiorlatte Limited,要求提供Fiorlatte Limited的投資者組合和其他有關《電訊條例》第7P條的資料。梁伯韜先生表示會和電訊管理局合作,在適當時候向電訊局長提供資料。

  2006年11月12日,梁伯韜先生公布對電訊盈科有限公司投資者的名單。

  為進一步評估梁伯韜先生公布的投資者組合對電訊市場競爭的影響,電訊局長隨即聯絡梁伯韜先生及Fiorlatte Limited,要求提供有關《電訊條例》第7P條的進一步詳細資料。

  2006年11月30日,盈科亞洲拓展的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否決了出售約22.66%的電訊盈科有限公司已發行股本予Fiorlatte Limited的建議,因此Fiorlatte Limited的收購行動宣告中止。

  由上述可見,在電訊盈科建議出售資產及股權一事上,特區政府一直按照現行的政策和有關的法例處理,而亦清楚顯示電訊局長的考慮和所有行動,都是為執行《電訊條例》和牌照條款而作出的。

  再者,香港企業的商業活動、所有權、外來投資、資金自由流通,私有財產等,均受到《基本法》和本地法律的明確保障。

  鑑於上述的背景和事實,就問題的兩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我們認為無需要就有關的報道作任何跟進。

(二)我們因此亦沒有作任何評估。

完

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