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三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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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鳳英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隨�茈輕銝g濟好轉,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的盈餘接近6億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考慮將破欠基金的保障範圍擴大,以包括僱主拖欠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
答覆:
主席女士: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破欠基金)於1985年成立,目的是向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發放特惠款項,以提供適時援助。僱員如遭無力償債的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可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每名僱員可獲發款項的最高限額為欠薪36,000元(即僱員在最後服務天前四個月內已服務而被拖欠的工資)、代通知金22,500元,及遣散費首50,000元加餘額的一半。每名僱員最高可獲破欠基金發放278,500元的特惠款項。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法例對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施加責任,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亦對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進行執法行動。僱主拖欠的強積金供款並不屬於工資及《僱傭條例》下的僱傭權益,政府無意將破欠基金的保障範圍擴大,以包括這些欠款。然而,當無力償債的僱主已扣除僱員的工資作為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並在扣薪後沒有供款,這些欠薪如符合上述的四個月限期,則現時已在破欠基金的保障範圍內。
完
2007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