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僱主拖欠工資共被判罰款六萬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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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麟化原有限公司和從事建造業的陳文福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五萬一千元和一萬二千元。

  卓麟化原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而陳文福則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兩名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有關員工。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7年1月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