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罰款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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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開心酒家的1698有限公司董事陳沃豪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三萬元。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該董事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五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五萬八千元,因此被起訴。法院亦命令該董事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

  根據《僱傭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董事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董事及僱主繩之於法。



2007年1月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