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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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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15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港幣11,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華仁會電器有限公司及展才實業有限公司經營的本場日本麵專門店,因拖欠其兩名及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5,489.08元及66,122.52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吳志強經營的常壯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528.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1名與訟人Success Promise Limited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950.0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90元及96元。



2007年1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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