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有出生年份為1943至1957年的舊身份證將由1月15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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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2003年6月23日前發出並載有出生年份為1943至1957年的舊身份證將由2007年1月15日起失效。
入境事務處發言人今日(一月四日)稱:「上述年齡組別的居民大都已在他們各自的指定換證限期內辦理換領手續。仍未換證的合資格人士,應立即前往任何一間智能身份證中心辦理換證手續。」
發言人說:「在2003年6月23日前發出並載有出生年份為1958至1969年的舊身份證已由2006年10月16日起失效。」
除非舊身份證持有人根據《入境條例》已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否則,他們在香港的居留權不會因當局宣布舊身份證失效而受影響。
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未能在指定換證限期內換領新身份證,即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元。
發言人說:「舊身份證持有人如因不在香港而未能在指定換證限期內換領新身份證,須在返港後30日內補辦換證手續。」
如欲獲得更多有關「香港智能身份證換領計劃」的資料,請瀏覽網頁www.smartid.gov.hk,或致電入境事務處熱線2824 6111查詢。
完
2007年1月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9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