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煙辦公室跟進有關暫緩禁煙的合資格場所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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壎芵p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三十日)回應有關暫緩禁煙的合資格場所的傳媒查詢時,作出以下回覆:
「根據《2006年吸煙(公眾壎矷^條例》,由壎芵p署長批准的六類合資格場所,可於2009年6月30日或之前,暫緩作出禁止吸煙規定。
這六類「合資格場所」,即夜總會、浴室、按摩院、麻將天九耍樂處所、會所內指定的麻將房,以及某些酒吧。條例已清楚界定合資格酒吧及其他場所的定義,詳情可參閱控煙辦公室網頁(www.tco.gov.hk)。
於2007年1月1日起,如控煙辦公室接獲有關合資格場所名單的投訴或於巡查時發現有場所與申請聲明不符時,控煙辦公室會展開調查。
如署長在其他情況下得悉某列明場所不再是合資格場所,署長可主動將該場所的名稱及地址從合資格場所名單刪除並考慮將該場所由名單中移除。
根據條例規定,合資格場所的負責人可藉採用指明的表格向署長呈交一份通知,要求署長將該場所的名稱及地址列入合資格場所名單。
不過,負責人須在通知作出陳述,聲明在通知內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均屬真實、正確及完整。
在接獲根據吸煙(公眾壎矷^條例就某場所呈交的已妥為填寫的通知後,署長須將該場所的名稱及地址列入合資格場所名單。
發言人表示,如申請表格內所載的資料有任何更改,而導致該場所不再屬合資格場所,該場所的負責人須於有關更改作出後的10天內,通知控煙辦公室。
不作出通知者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元。
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聲明中作出屬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完
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0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