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資本充足事宜覆核審裁處主席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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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已委任以下人士為資本充足事宜覆核審裁處(覆核審裁處)的主席及成員,委任由下星期一(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胡漢清先生,SBS, SC, JP (主席)
艾爾敦先生,GBS, JP (成員)
林建教授 (成員)
羅君美女士,MH (成員)
廖長江先生,JP (成員)

  覆核審裁處根據《銀行業條例》成立,以覆核金融管理專員在《銀行業(資本)規則》下作出的某些決定。《銀行業(資本)規則》載有認可機構計算資本充足比率的技術細節,當中列明認可機構若因金融管理專員就其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業務操作風險計算方法的決定感到受屈,可向覆核審裁處申請覆核該等決定。規則將於下星期一(一月一日)起生效。

  政府發言人說:「成立覆核審裁處是實行新資本充足架構的其中一環,而新架構符合通稱為《資本協定二》的國際資本充足標準。」

  發言人說:「香港是率先實施《資本協定二》標準的國際金融中心之一。新架構提高認可機構對風險的關注並推動它們改善風險管理,將有助銀行體系更趨穩健及更為穩定。」

  發言人補充說:「覆核審裁處的主席和成員在他們的專業裡備受推崇。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將幫助覆核審裁處有效運作。我們感謝他們願意付出寶貴的時間服務覆核審裁處。」



2006年12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