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沒有為僱員投購保險而被罰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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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發棚業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內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二十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五萬元和堂費三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所有僱主必須為其全職或兼職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
「如僱主不依法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則會被檢控。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創發棚業工程有限公司於二○○四年五月起聘請一名搭棚工人在跑馬地進行棚架工作。去年九月二十八日,該工人在清拆棚架時發生工業意外。
勞工處於去年九月三十日收到該公司遞交其僱員的工傷報告,經調查後,發現該公司沒有為該名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因此,勞工處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該公司發出傳票。
《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
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除此以外,他們亦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完
2006年12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