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營職業介紹所須向勞工處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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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欲在港經營職業介紹所,必須向勞工處申領牌照,否則會觸犯《僱傭條例》,可被檢控。
勞工處近日成功檢控一間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Movilla Angilyn M,她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一所名為「Paramount Human Resources Co.」的職業介紹所,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一萬二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說:「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的業務,如屬於協助他人找尋工作或向僱主提供員工,不論所經介紹的人士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都必須申領職業介紹所牌照,以及遵守《僱傭條例》第十二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的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第十二部的規定,任何人士如欲經營職業介紹所,須於開業前申領牌照;而《職業介紹所規例》則規定職業介紹所的牌照費為二千元,分行牌照費則為三百八十五元。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發言人提醒求職者,透過職業介紹所找尋工作時,無論是獲介紹在香港或到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均必須確定該介紹所領有有效的職業介紹所牌照。
有關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的投訴或查詢,請致電二八五二 三五三五或親身前往中環統一碼頭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十二樓,與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聯絡。
完
2006年12月23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