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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來兩個星期有兩天法定假日,勞工處提醒僱主須發放假日予員工。《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安排員工放取法定假日及年假,並支付有關的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給員工,否則會被檢控。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說:「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每年均可享有十二天法定假日。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十二個月,亦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則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他說:「僱主可選擇讓僱員在冬節(十二月二十二日)或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享有一天法定假日,而一月一日則是另一個法定假日。」
發言人說,惠康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和新旺樓業主立案法團因違反《僱傭條例》規定,沒有發放法定假日和年假予員工,被勞工處檢控,日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一萬四千元和一萬一千元。
勞工督察於九月進行巡查時,發現新旺樓業主立案法團沒有發放兩個法定假日(端午節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和九日年假予一名僱員;而在十月進行另一次巡查時,則發現惠康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沒有發放一個法定假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和十三日年假予一名僱員。
根據《僱傭條例》第三十九條,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內。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後的六十天內,僱主須於該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此外,《僱傭條例》第四十一AA條規定,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十二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在受僱滿十二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十二個月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完
2006年12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