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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附表1第1及2部,「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包括本地報刊東主、對該東主行使控制的人,或該東主或該人的相聯者。除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為公眾利益而有此需要並予以批准,否則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不得成為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持有人,以及不得對持牌人行使控制(「跨媒體擁有權限制」)。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電盈」)主席於今年八月透過由一家離岸全權信託所擁有的離岸公司,購入《信報》50%的權益,而電盈的附屬公司則持有上述牌照,有關當局有否評估電盈主席有沒有抵觸跨媒體擁有權限制;
(二) 若第(一)項的評估結果為有抵觸,有關當局至今有否接獲由電盈主席提出,豁免遵守跨媒體擁有權限制的申請;若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審批該項申請時,將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是否「信納為公眾利益而有此需要」;及
(三) 若第(一)項的評估結果為沒有抵觸,有關當局有否檢討有關條文是否有漏洞,以致有關人士可藉信託形式繞過跨媒體擁有權限制;若檢討結果為有漏洞,當局有否修訂有關條文的計劃;若檢討結果屬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限制跨媒體擁有權,《廣播條例》(下稱《條例》)(第562章)附表1第2部中規定,本地免費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持有人須受有關「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條文的規管。這些條文的目的,是防止廣播和相關業界出現利益衝突、媒體壟斷和編輯意見單一化的情況。
根據這些條文,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不得成為本地免費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持有人,或對這些持牌人行使控制。以下人士(包括個人及公司),對以下人士行使控制的人士,以及這些人士的相聯者,均屬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
(i) 另一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就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而言,不包括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
(ii) 聲音廣播持牌人;
(iii) 廣告宣傳代理商;或
(iv) 在香港印刷或製作的報刊的東主。
《條例》就任何人士是否對一公司「行使控制」作出了法律上的定義。任何人士如果屬於下述人士,即屬對該公司行使控制-
(i) 該公司的董事或主要人員;
(ii) 實益擁有該公司多於15%的有表決權股份的實益擁有人;
(iii) 該公司多於15%的有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控權人;或
(iv) 除在上述情況外憑藉規管該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或其他文書所賦予的權力,具有確保該公司的事務是按照其意願處理的權力的人。
「表決控制權」則包括直接或間接透過代名人、信託等控制行使表決權的能力。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批准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對本地免費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行使控制。根據《條例》附表1第3(3)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公眾利益時,須考慮(但不限於)下述事項-
(i) 對有關服務市場的競爭的影響;
(ii) 觀眾獲提供更多元化電視節目的選擇的程度;
(iii) 對廣播業的發展的影響;及
(iv) 對經濟所帶來的整體利益。
我現就問題第(一)、(二)及(三)部分回覆如下:
(一) 據了解,今年八月一家新公司購入了《信報財經新聞》的出版權。該公司是由一家離岸酌情信託擁有的公司與《信報財經新聞》原東主合資組成,各佔50%的股權。電訊盈科有限公司主席是離岸酌情信託的委託人。廣播事務管理局(下稱「廣管局」)作為廣播界的獨立監管機構,現正根據《條例》研究有否涉及跨媒體擁有權的問題。由於廣管局的研究工作仍在進行,政府不宜在現階段評論有關個案。
(二) 在審批任何豁免遵守跨媒體擁有權限制的申請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上文所述《條例》附表1第3(3)條訂下的準則,決定是否信納為公眾利益而有需要批准有關申請。
(三) 廣管局研究有關個案的工作仍在進行。政府不宜在現階段評論或考慮是否有需要檢討《條例》。
完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