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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200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僱傭條例》,以提供「可行的計算方法」,避免在計算《僱傭條例》下的法定權益時,把工資理解為不包括根據合約需要支付的佣金。有關法定權益包括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產假薪酬、疾病津貼、終止僱用的代通知金及年終酬金。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修訂現行計算上述法定權益的方法,改為參考僱員在過去十二個月(而非最近一個月)內所賺取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礎。
修訂建議源於終審法院在今年二月二十八日對一宗勞資個案的裁決,裁決指由於《僱傭條例》有關條文並無就按月累積及結算的佣金提供「可行的計算方法」,因此,案中該等佣金不應計入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之內。
就有關如何計算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法定權益的問題,政府認為應該以包括根據合約需要支付的佣金的「工資」為計算基礎。這是為了確保僱員在獲得如法定假日或年假等法定權益時,其實際收入不會受到影響。
然而,根據終審法院的裁決,按日累積及結算佣金的僱員與按月累積及結算佣金的僱員,會有不同的待遇;而此種處理方法對後一類僱員是不公平的。這項裁決也顯示有關條文未能充分反映政府的政策。為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我們認為有需要儘快修訂《僱傭條例》,以充分反映政府的政策,即「工資」的所有組成部分,包括根據合約需要支付的佣金,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為何,均須包括在法定權益的計算之內。
此外,由於《僱傭條例》內有關產假薪酬、疾病津貼、代通知金及年終酬金的條文的行文,與有關假日薪酬和年假薪酬的條文相似,故是次裁決亦可能適用於這些法定權益。因此,我們需要修訂《僱傭條例》,以確保所有涉及根據合約需要支付佣金的情況,均有「可行的計算方法」,供計算該等法定權益。
根據過去數月的諮詢,我們明白商界及專業組織關注在現行計算法定權益的方法下,在制訂勞工成本的預算方面可能遇到困難,原因是現行計算法定權益的方法只參考僱員在最近工資期所賺取的平均每日工資,而這個工資期通常只是一個月。按此方法計算的平均每日工資可能會受到季節性影響而波動,亦難以準確預測。為提供一個較穩定及可預測的計算基礎,條例草案建議採用較長的參考期,即根據過去十二個月(或僱員受僱於有關僱主的較短期間)的移動平均數來計算的平均工資,以計算僱員的法定權益。這種做法可避免過分倚賴最近的業績,而忽略過去一段時間的表現。在大部分情況下,十二個月應足以涵蓋一個包括淡旺季的營商周期,其間所賺取佣金的極端金額可互為抵銷。
綜合而言,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可行的計算方法」,以計算《僱傭條例》下的代通知金、不當地終止合約的損害賠償、年終酬金、產假薪酬、在僱員懷孕期間不當地終止其合約的損害賠償、疾病津貼、在僱員放取病假日時不當地終止其合約的損害賠償、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根據建議的計算方法,僱員在過去十二個月(而非最近一個月)內所賺取的平均工資,將作為計算基礎。
有關的修訂建議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及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普遍支持。同時,我們也廣泛諮詢了商界、勞工界及有關專業組織。部分商界人士建議在計算法定權益方面設定工資上限,以控制勞工成本。這是一個複雜和甚具爭議的建議,例如如何設定上限的工資組成部分及設定上限的水平等。這些問題會對僱員權益有深遠的影響。因此,這建議應該在今次修例範疇外另作深入研究和探討。
主席女士,條例草案已兼顧了勞資雙方的利益。為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修例工作刻不容緩。我希望議員能早日通過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