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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香港居民因串謀詐騙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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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香港居民因在辦理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時,串謀詐騙入境事務處,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首被告為三十五歲的張慕新,他承認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三項串謀詐騙及三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合共被判入獄兩年。

  第二被告為四十六歲的倪僑堅,他承認一項串謀詐騙入境處的控罪,被判入獄九個月。

  入境處調查人員從警方接手調查於落馬洲一無牌食品製作工場內發現六名外籍訪客及家庭傭工工作的案件。

  張為該無牌食品製作工場的東主。在警誡下,他承認聘請該六名女子在其工場任職包裝工人。該六名女子(包括三名菲律賓籍、兩名印尼籍及一名尼泊爾籍)均為逾期逗留人士或外籍家庭傭工。

  張承認非法調派其菲籍家庭傭工到其工場工作。此外,他亦與一間僱傭公司串謀,為兩名印尼籍家庭傭工安排假合約來港工作,而倪為其中一名印尼傭工的合約僱主。張更承認聘請兩名逾期逗留的菲籍旅客及一名尼泊爾籍家庭傭工在其工場工作。

  倪承認他答應一間僱傭公司的要求,以合約僱主身份為一名印尼籍家庭傭工辦理工作簽證,而該僱傭公司則轉介外籍家庭傭工到倪所經營的旅行社購買機票或辦理內地簽注作為報酬。

  該六名逾期逗留女子及外籍家庭傭工,已於早前就她們觸犯的控罪被判入獄。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串謀詐騙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四年。

  入境處發言人稱:「外籍家庭傭工只可為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僱傭合約上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擔任家務職責以外的職務或在不屬僱傭合約上列明的職務居所擔任家務職責,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協助及教唆者亦會受同等刑罰。」

  此外,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入獄三年。



2006年12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