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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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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共約36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林健南經營的AMJ Transportation Company 及 The Park Language Group Limited,因分別拖欠其五名及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84,576.52元及79,083.34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並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各港幣930元。



2006年12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