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無牌卡拉OK場所經營者被判罰
**************

  一間公司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卡拉OK場所條例》第4(1)條,被判罰款三萬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四月喬裝顧客,在尖沙咀寶勒巷一間懷疑經營無牌卡拉OK場所進行調查,他們發現該場所所屬大廈的外牆、地下大堂及一字樓接待處有該場所的廣告箱及海報。

  調查人員隨後前往廣告牌所展示的卡拉OK場所及惠顧其服務,他們分別被帶到位於一字樓及三字樓四個不同卡拉OK房間,發現內有可提供卡拉OK活動的影音及其他器材。

  兩名卡拉OK場所負責人在警誡下承認場所內有六十個房間向客人提供卡拉OK服務,現場三位顧客承認惠顧該場所。

  根據牌照事務處記錄,上址處所當時並未根據《卡拉OK場所條例》規定持有有效的許可證或牌照。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無牌卡拉OK場所屬刑事罪行。

  他重申該署不會姑息無牌卡拉OK場所,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以確保所有卡拉OK場所符合標準,並已獲發牌照,以保障顧客的安全。

  發言人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卡拉OK場所,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6年12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