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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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三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69,000元。另外,積金局代6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港幣5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新力印務有限公司,因拖欠其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9,436.42元。區域法院又下令與訟人須支付積金局罰款港幣5,000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WTA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淇淇布藝有限公司及金德(中國)有限公司經營的洋b頭,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4,232.09元、5,172.3元及1,445.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86元、260元及106元。



2006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