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騙取銀行按揭貸款男子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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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四十二歲男子今日(十二月八日)在區域法院因一宗銀行按揭貸款被判處監禁三十一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三年六月向銀行申請約二百零七萬元的樓宇按揭貸款,購買位於北角的一個住宅物業單位,該物業的購入價為二百二十三萬港元。
被告於申請按揭時,曾向銀行提交一封僱用信及四張強積金供款記錄作證明,有關文件顯示他由二○○三年二月起於一間公司任職,月薪為二萬九千三百元。
有關的按揭貸款於二○○三年七月批出,其後被告獲得物業發展商和銀行分別提供五十三萬和約十六萬的現金回贈,但被告在繳交兩個月共二萬四千五百一十五元的供款後便沒有如期還款。
銀行其後於二○○四年五月向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報告有關案件。警方調查顯示,被告於二○○三年一月至五月期間為聲稱聘用他的公司的唯一持有人。公司的經營權在他申請按揭貸款前的數天轉讓給他人。
此外,被告持有兩個分別以該公司和自己為名的銀行戶口,並安排以自動轉帳的方式由公司戶口「支薪」到其私人戶口。
商業罪案調查科探員於二○○四年八月拘捕被告。他其後被落案控以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一項以欺騙手段在某些紀錄內促致記項,以及三項盜竊的罪名。
被告於二○○六年十二月六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今日被判處入獄。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四號
完
2006年12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48分